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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证明效力是指什么
发表时间:〖2025-08-28 04:16:01〗    浏览次数:〖185

公证证明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

公证机关行使职权是司法活动的一部分,因此,公证证明一般都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有效预防或者解决纠纷。

在民事诉讼中,经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是,不是所有公证证明都理所当然地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定案的根据;

人民法院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公证证明,但是,如果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人民法院应当否定公证证明的效力,将其退回公证机关。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肩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证据的证明效力是指证据具有可被法庭采纳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资格,证据是否具有证明效力必须在经过法庭对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基础上决定?

这就是说,一个证据能够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就具有证据效力,得不到法律上的认可,它就不具有证据效力?

例如:经过修改的、伪造的病历资料、检查记录和诊断证明,虽然在文字上、形式上甚至在对一些人行政处理上具有证明某些事实的证明力,并作为事件处理或做出某项决定的依据!

但在法律诉讼程序上,经过质证、认证与司法鉴定,揭示其虚假性或属于通过非法途径所取得,则法律上不认同其记载的事实,也不承认其具有证据的资格,不能作为法律裁判的依据。

相反,它只能成为修改、篡改记载或原始事实的证据材料?

公证书的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证据效力是公证书的最基本的效力,任何公证书都具有证据效力;

公证的证据效力是广泛的,不仅体现在诉讼活动中,更主要的是表现在日常的民事、经济交往和行政管理活动中,公证书是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

合法性的可靠的法律文书。

在国际上,公证书也得到广泛的承认,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证明力,是进行国际间民事、经济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

这是公证证据效力在空间上的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这是因为,公证机构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机关!

公证过程中,公证机构要对公证对象进行认真全面的调查、核实、只有公证机构确认需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真实、合法的,才给予公证。

因此,公证证明是国家司法证明机关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已经审查、确认的证明,故具有无可争议的法律证明力,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直接使用,作为及时调整经济、民事法律关系的可靠的法律凭据;

这是其他书证所不具备的。

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运用间接证据的原则:(1)间接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相关性、法律性。

(2)间接证据必须全面反映案件事实,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3)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没有矛盾。

(4)间接证据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

对间接证据如何审查判断1、物证的来源是否合法,其外形、属性等特征是否与案事实有联系,看有无假冒和伪造成的情况。

物证是以自身客观存在的形态来反映案件情况的“哑巴证人”,不易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一经查证落实,对证明案件事实将起到重要作用?

对物证的审查判断应首先对其来源寻根问底,同时还应通过鉴定、辩认等方法进行审查。

只有出处可靠,并与案件有内在联系的物品痕迹,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

避免出现将疑似的东西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用到刑事诉讼中。

如一起杀人案,犯罪嫌疑人供述作案时穿的是一双自制布鞋,但办案人员没有及时将此鞋提取在案,移送起诉时匆匆从犯罪嫌疑人家中找来一双相似的布鞋,作为物证随案移交?

后犯罪嫌疑人翻供,在补充证据作足迹鉴定时,发现移交的布鞋与现场遗留的鞋印不相吻合,之后又作了大量的工作,证实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但严重地影响了诉讼进行。

2、查证人的品质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及其他客观条件,看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或受其他影响,使提供的证言失实!

证人证言是广泛使用的诉讼证据,但是证人容易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其证言亦有真有假和虚假的成份。

如有的与犯罪嫌疑人有恩怨或利害关系,在作证时故意把所知道的情况夸大或缩小,甚至包庇或陷害?

有的因吃请送礼或受欺骗威胁,不能如实提供证言!

既然是伪证,就不可能天衣无缝,如果认真分析判断,一般都可以看出破绽。

另外,由于证人感知案件情况并向司法机关陈述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有时善意的证人也可能提供失实的证言。

如有的证人感觉器官不健全,对外界事物的感受能力较弱。

有的因为自然条件的影响,如天黑、阴雨等,证人的视觉和听觉受到影响。

有的因时间长,记忆淡薄或表述能力欠缺等,都会出现证言失实的情况!

在审查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查鉴定材料是否可靠,鉴定人是否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资格,看鉴定结论是否准确可信?

鉴定结论对有些案件,如杀人、强奸、伤害、涉毒、涉枪等案件会发挥重要的证明作用,直接影响到对犯罪嫌疑有的定罪处罚。

在实践中出现过同一伤情或同一物品,几份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

也有的鉴定结论不符合案情实际,其结论缺乏科学性!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由于鉴定人员先入为主或掌握的鉴定材料不全面,也可能存在业务知识缺乏等原因。

在审查判断时应引起注意!

4、对各个间接证据逐一审查判断属实,并不等于就证明了整个案件的真实情况,还应把全部的间接证据联系起来,结合案情实际,进行综合分析;

不同的证据,具有不同证明能力。

根据有关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另外、对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其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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